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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7:49:10 股吧网页版
关联2016年倍泰健康并购案!宜通世纪成被害单位,涉案人许冠群因协助财务造假一审获刑五年并退赔4000万元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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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1月18日盘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或“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显示,2016年公司并购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倍泰健康”)相关的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许冠群因在并购过程中协助财务造假、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需追缴4000万元违法所得发还宜通世纪。不过,宜通世纪提示,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披露,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许冠群犯合同诈骗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5年11月17日出具《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冠群在同案人签订、履行资产并购协议过程中,过程中,积极提供资金给倍泰公司填补非经营性占用的缺口,并帮助同案人财务造假,致被害单位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造成被害单位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冠群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冠群在本院审理期间脱逃,且归案后拒不认罪,应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许冠群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冠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8月14日起至2029年10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许冠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缴不足,责令被告人许冠群退赔。

  宜通世纪称,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为被害单位,目前获悉被告已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后续执行等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

  公开信息显示,该案件背景为一起涉及资产并购过程中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的刑事案件。2016年,宜通世纪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以10亿元对价收购倍泰健康100%股权,交易形成商誉7.56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原实控人方炎林(许冠群为同案人)被发现在并购过程中存在隐瞒债务、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具体而言,许冠群在资产并购协议过程中积极提供资金帮助填补非经营性占用缺口,并协助财务造假,导致宜通世纪支付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被并购标的,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2021年7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许冠群提起合同诈骗罪指控。经审理,法院认定许冠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此前,宜通世纪于11月4日发布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于11月3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该院裁定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将公司与倍泰健康原股东之间的并购纠纷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7万元将予以退回。截至目前,因重审尚未开庭,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暂无法判断。

  公告显示,此次诉讼源于宜通世纪在并购倍泰健康过程中,遭遇其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炎林实施合同诈骗。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宜通世纪于2022年6月2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并购相关资产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交易对方返还所获财产并赔偿损失。

  根据最新《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撤销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公告同时明确,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736.13元将按程序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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