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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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宜通世纪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以下假设: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宜通世纪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及解除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
2018 年 8 月 30 日,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前述
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宜通世纪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
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各方签署该协议之日起至各方均不再作为宜通世纪直接股东且不再担任宜通世纪董事之日止(如各方所持宜通世纪股份被转让给转让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则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上述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均不再作为宜通世纪直接股东时该协议才终止)。
2018 年 9 月 4 日,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对《一致行动协议》的协议有效期、协议的解除等事项进行了修改。《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修改为自各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日起不少于 36 个月。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2025 年 11 月 11 日,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
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同意自《解除协议》签署日起,解除各方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2018 年 9 月 4 日分别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
议》。前述协议解除后,除《一致行动协议》第七条“保密”的约定对各方仍有约束力外,其他约定对各方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无需保持一致行动(除非一方与其他方另行达成一致协议)。
(三)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符合《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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