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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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金融中心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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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在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 号广州信息港 A 栋 12 楼 1 号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仅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未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以及《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宜通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相
关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合法、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均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2025年
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2024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于2025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2024年度)会议决议公告》《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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