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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21:57:05 股吧网页版
中际旭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债券等及其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立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按照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以任何方式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员工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在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内幕信息之前保守内幕信息秘密的义务;内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同时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当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职责时)或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人代表公司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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