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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21:57:04 股吧网页版
中际旭创: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来访及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 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经营数据及财务指标等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盈利预测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重大经营计划、
获得专利及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九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 包括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 包括不限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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