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关联方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
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作出考量,并依照二者中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准判断交易所涉及的各方是否为公
司的关联方或者关连人士、有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或关连交易、适用的决策程序及披露要求。
第二章 关联(连)交易
第四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销售产品、商品;
(二) 购买除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外的其他资产或销售除产品、商品以外的
其他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
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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