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
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制度,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款项收付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需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
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并授权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行。公司
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业
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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