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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21:57:04 股吧网页版
中际旭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及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本制度涉及义务和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本制度所称“有关雇员”,包括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又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或雇员。有关雇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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