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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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工业园区 月亮湾路 10 号 慧湖大厦 B 座 1902 室(2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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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512)62766638 Fax:(86512)62766665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3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4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5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6
五、结论意见...... 7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际旭创”)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中际旭创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17 日,中际旭创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5 年 3 月 19 日,中际旭创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2)。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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