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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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026】号
致: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云意电气”)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苏云意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的《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的《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星期一)14
点00分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26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和相关公告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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