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048】号
二〇二五年一月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云意电气/上市公司/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案)》
《管理办法》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第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云意电气 A 股普通
股股票
持有人 指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 2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048】号
致:江苏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云意电气的委托,作为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监管指引 2 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判断。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员工持股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云意电气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云意电气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云意电气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云意电气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云意电气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