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方案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
值,实施现金分红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五)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规划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制、审议程序及调整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与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规划及未来资金需求,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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