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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13:08 股吧网页版
ST长方: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5-08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26,369,359.36元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4民初7687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邓辉斌、秦希普、邓辉旋、邓辉松、邓玉升、付志文、黄俊杰、黄彦之、官坚、赖文安、黄春娜、邓列臣、龚环

3、第三人:深圳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旗源”)

4、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5、案号:(2025)粤0304民初76870号

6、诉讼请求:

(1)判令邓辉斌、秦希普、邓辉旋三人分别在其于2010年3月23日抽逃出资的506万、484万、110万本息范围内(利息自2010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2020)粤52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深圳华旗源对原告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计算至2025年9月1日,金额为26,369,359.36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判令邓辉斌、邓玉升、邓辉旋、邓辉松四人分别在其于2013年5月29日抽逃出资的1,472万、1,036万、883.2万、588.8万本息范围内(利息自2013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2020)粤52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深圳华旗源对原告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判令邓辉斌、黄彦之、管坚、赖文安、黄春娜五人分别在其于2015年6月29日认缴但未出资的296万、740万、740万、222万、222万范围内对(2020)粤52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深圳华旗源对原告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判令被告邓辉斌、付志文、黄俊杰、邓列臣、龚环五人分别在其受让股权3,552万、1,702万、155.4万、5,698万、1,702万范围内对(2020)粤52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深圳华旗源对原告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26,369,359.36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深圳华旗源、普宁市华旗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的(2020)粤52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普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仅扣划第三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2,125.14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便于2023年10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在(2020)粤5281民初2497号民事调解书下对华旗源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26,369,359.36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基于以下事实与理由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原告对第三人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

2、被告邓辉斌、秦希普、邓辉旋三人在深圳华旗源2010年3月23日增资1,100万元过程中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三人应当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深圳华旗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被告邓辉斌、邓玉升、邓辉旋、邓辉松四人在深圳华旗源2013年5月29日增资3,980万元过程中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四人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深圳华旗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深圳华旗源于2015年6月29日将注册资本由5,180万元增加至7,400万元,该部分新增认缴出资未有任何出资记录,时任股东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深圳华旗源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被告邓辉斌、邓辉旋、邓辉松、付志文、邓列臣、龚环先后受让深圳华旗源股权,成为深圳华旗源股东,理应知道受让的股权并未实际出资,故其应当对未履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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