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委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不
少于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 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其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并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不设定期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提名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指定代行召集人职责的必须是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四条 董事长或 1/3 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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