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委员均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2 名。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或有其他不当因素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指定代行召集人职责的必须是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七条 董事长或 1/3 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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