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按照公司董事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1-2 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战略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 5 日和 2 日通知的时
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含 2/3)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委员既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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