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对价明显不公允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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