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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健全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规定,所有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
报送信息管理工作,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
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
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相关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特
定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应提醒报送的外部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公司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示报送的外部
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并提醒接收方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
露、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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