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员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的义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或者事件时,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并作出决议;
(四)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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