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活动,有效
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
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
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1、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未达到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最低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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