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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40:07 股吧网页版
三诺生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且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还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职;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董事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任期届满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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