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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40:07 股吧网页版
三诺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事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规范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 除依法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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