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分为一般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不含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一般投资包含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出资新设企业或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行为;
(五)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六)其他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外的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前述证券投资行
为: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3、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负责对公司投资部或财务管理中心提交的项目文件进行综合审查并形成评审意见,供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参考。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职能划分
1、投资部:
负责一般投资、证券投资相关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及处置的具体事务;负责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2、提出专业建议的业务部门:
对项目进行业务及专业研究,提出专业意见。
3、财务管理中心:
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负责对外投资工作中的资金划拨及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财务监控,指导子公司完善财务管理,对其日常财务工作进行监督;配合公司投资部做好对外投资的分析论证工作。
4、内审部:
负责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对对外投资实施全程监督。
5、证券部:
负责召集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项目(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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