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考虑到公司的发展以及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在不违反相关规定情况下,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募集资金可以存为定期存单。
第九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若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第十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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