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及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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