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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