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股东会决议,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事务、工作联络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等。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及法律合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公司法治建设及法律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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