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七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3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的关键进展;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
(三)主导或者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等信息;
(四)不属于《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定、签发、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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