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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9:25:10 股吧网页版
博雅生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博雅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的

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673号
致: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控股”或“增持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公司”)控股股东华润医药控股增持博雅生物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华润医药控股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1、公司及华润医药控股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公司及华润医药控股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若为复印件或副本的,复印件或副本都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3、公司及华润医药控股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4、公司及华润医药控股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润医药控股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华润医药控股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华润医药控股,根据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10000710934668C),华润医药控股住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科创十四街 99 号汇龙森科技园 2 幢 B123 室;法定代表人为白晓松;注册资
本为 18507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
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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