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2-21 16:41:08 股吧网页版
博雅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1


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半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
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的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有能力调配较强的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
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六)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公司应该每年对审计费用进行披露,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公司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按照公司有关采购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协会查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