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31 第 1081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31 第 1081 号
致: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2:30 在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 9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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