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执行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有权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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