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公司,控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报经公司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前述委托理财不包括活期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类业务。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公司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履行如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证券事务部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经办。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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