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
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祥瑞”或“标的公司”)267,526,000 股股份(占先声祥瑞已发行股份的 7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如下: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生物化学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标的公司、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医药制造类(分类代码为 C27)。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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