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
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家汇”)、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百佳瑞”,与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祥瑞”)267,526,0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股份的7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不存在收购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故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圣哲 王 瑀 田 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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