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家汇”)、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百佳瑞”,与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祥瑞”)267,526,0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股份的7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简称“《重组审核规则》”)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体内诊断试剂、疫苗)及体外诊断试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27 医药制造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行业类型。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诊断仪器及生物化学
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有望与标的公司产生优势互补,通过共享研发技术、销售体系和品牌优势,从而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综合实力、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圣哲 王 瑀 田 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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