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5]第[11]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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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11]号
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伟律师、何晶晶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星期三)
14:00时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2.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模板)和《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通知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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