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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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二月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瓷材料”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国瓷材料的保证:即国瓷材料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股权激励事宜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国瓷材料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瓷材料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74151590H
公司住所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曦
注册资本 99704.8299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5 年 04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2005 年 04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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