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人员构成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董事,3 名为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决策权限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
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条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上述指标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