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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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 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的委托,作为海联讯向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杭汽轮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定义见下文)买卖海联讯和杭汽轮股票的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与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26 号准则》,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
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或合并双方首次作出决议前(孰早)六个月至《重
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4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期
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合并双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合并双方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四)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并结合本所律师对于相关人员的访谈,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海联讯和杭汽轮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海联讯和杭汽轮股票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股票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 期末持股数
名称 入(股) 出(股) 量(股)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股票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 期末持股数
名称 入(股) 出(股) 量(股)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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