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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8:24:13 股吧网页版
阳光电源: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光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
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负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营
管理事项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
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九条 公司设审计督察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督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督察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审计督察部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审计督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督察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审计督察部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公司审计督察部负责人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
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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