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明发)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独立、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李明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2月出生,博士,安徽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安徽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现任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股东会会议2次,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 任职 应出席 实际出席董事 委托出席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事姓名 状态 董事会 会次数(现场/ 董事会次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东会次
次数 通讯方式) 数 数 事会会议 数
李明发 在职 7 7 0 0 否 2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履行独立董事诚信、勤勉义务,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予以认真审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会议8次,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席了相关会议。
1、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参加审计委员会各次会议,认真听取了公司审计督查部的审计工作报告并进行指导,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各项资料,并与审计督查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024年度本人参加审计委员会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同意议案内容,并同意
2024 年 04 月 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 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16 日 议案》、《<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审议
及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
况的报告>的议案》
2024 年 04 月 同意议案内容,并同意
16 日 审议《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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