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 必须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
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 (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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