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开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可以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总数。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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