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总经理提议时;
7.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
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临时会议还可以采用电话通知方式进行通知。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通知董事时应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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