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经公司批准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应遵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基金或资管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除外。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得挤占正常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等审批手续。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 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 万元,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行使审批职权;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有不相符情况的,以遵循更严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八条 公司将根据需要组建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由其领导或授权分管负责人组织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将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由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及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 但需明确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开立证券投资账户,开立的投资账户需在财务部门备案,并由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对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专职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立、互相制约,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小组与财务部门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等)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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