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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8:16:13 股吧网页版
*ST佳沃: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披露以及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二)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金部门全体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全体人员、财务资金部门全体人员、除证券事务部、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外的职能部门/一级业务部门负责人;

(五)控股子公司董监高、财务资金部门全体人员及其他(如子公司重要股东)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条第(一)至(五)所列人员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人员应当根据其买卖意向,提前 5 个交易日填写《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问询函包括股票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拟交易时间、拟交易股份数、证券账户及与公司关联关系等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减持公司股票,还应当遵守以下报告义务: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交易前20 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报告减持计划,同时在交易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减持计划;

(二)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三)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当日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并反馈《有关买卖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长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取得董事会的书面确认。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违反本制度、未对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事前报备的公司内部相关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薪降职直至辞退的处理;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的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提前进行报备的,公司将提请并移交相应公司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股份总数,是指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的股份数量
之和;本制度所称“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本人拟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请予以确认,交易大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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