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并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执行本制度,履行公司审议程序。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
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
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
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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