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北京佳沃臻诚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关联方佳沃品鲜(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金仁杰 孔繁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