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
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并就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认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
(一)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本评价报告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等文件规定,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
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组织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二)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100%。
公司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的评价原则,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价。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及业务包括: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货币资金、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财务报告与预算、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应收账款、子公司管理、合同签订、印鉴使用、信息披露。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子公司管理、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内部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具体情况如下:
1、内部环境
(1)公司治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明确的议事
规则,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对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董事长监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董事会 7 名董事中,有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除战略发展委员会外,独立董事担任各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职责,有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定期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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